《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 运输除外)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办法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04-28 01: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行业的监管,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在浦东新区试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经营活动的企业提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经营许可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为:在黄浦、徐汇、长宁、静安、普陀、虹口、杨浦、浦东新区等区注册的企业申请从事除货运出租、搬场运输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在办理经营许可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组织实施)
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本市“证照分离”试点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工作的总体组织和协调推进。
浦东新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证照分离”试点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市运管处负责黄浦、徐汇、长宁、静安、普陀、虹口、杨浦等区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经营许可的审批,并组织实施监管。
浦东新区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内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经营许可的审批,并组织实施监管。
第二章 经营许可相关规定
第五条(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七条;
(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四)《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三条;
(五)《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六)《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条;
(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
详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三)。
第六条(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详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三)。
第七条(申办材料)
申请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四)新车须出具购车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或者上牌后出具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上牌后出具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原件(见附件二),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新车总质量>3500kg还需提供上海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原件;旧车组建的须出具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技术档案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综合性能检测站开具的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三)。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后续监管
第八条(申请)
在黄浦、徐汇、长宁、静安、普陀、虹口、杨浦等区申请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经营的,应向市运管处提出申请;在浦东新区申请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经营的,应向浦东新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作出承诺,现场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申请书及其他申办材料。
申请人不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可以按照原《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经营许可》申请程序(详见www.jt.sh.cn网上政务大厅的办事指南),注册地在黄浦、徐汇、长宁、静安、普陀、虹口、杨浦等区向市运管处提交申请,由市运管处实施行政许可审批;注册地在浦东新区的向辖区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由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审批。
市交通委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向市运管处提交的申请。
第九条(申请人的承诺)
提出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经营活动的申请人在办理经营许可时,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十条(审核与决定)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现场申请时须提交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材料,同时须提交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告知承诺书后,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对采取承诺方式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承诺的30日内,按约定期限将第七条规定的全部并符合要求的材料提交审批机关,如果在承诺约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交上述规定的全部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行政许可法》等规定,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文书和证书的送达)
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行政审批证件。
第十二条(后续监管)
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诚信档案)
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记入本市交通管理部门信用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2016年9月6日发布的《道路普通货运(货运出租、搬场除外)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目前仅限黄浦、徐汇、长宁、静安、普陀、虹口、杨浦、浦东新区施行,今后全市推广将制定新的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附件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四、新车须出具购车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或者上牌后出具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原件(见附件二),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新车总质量>3500kg还需提供上海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原件;旧车组建的须出具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技术档案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综合性能检测站开具的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三)
附件一
附件二
车 辆 购 置 承 诺 书
我公司承诺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之日起的2个月内购置如下车辆,以达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要求,如不能按期完成,则由管理部门撤销所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序号 |
厂牌型号 |
数量 |
准牵引总质量 (kg) |
核定载质量(kg) |
车辆技术等级 |
外廓尺寸(毫米)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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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企业名称)
(企业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日 期:
附件三
上海市 (行政审批机关名称)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经营许可)
〔 年〕第 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 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条件。具体条件中的专业标准、技术规范可以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需要从事客运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需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需要从事危险货物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运输管理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七条 依据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合并、分立或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3.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4.《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以下简称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以下简称JT719)的要求。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第十三条 燃料消耗量检测合格并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车型,方可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5.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
6.《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7.《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4)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根据沪交货(2003)第279号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本市专业性小型营运货车管理的通告》规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总质量在3000千克以下的小型货车必须是单排座。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件;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2.车辆管理制度;
3.驾驶员管理制度;
4.行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5.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6.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7.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8.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4.新车须出具购车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或者上牌后出具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原件,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新车总质量>3500kg还需提供上海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原件;旧车组建的须出具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技术档案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综合性能检测站开具的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5.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当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